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 廖國榮
吳嘉恩 相對人 劉武弘 債務人 劉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文弘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7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廖國榮2分之1、吳嘉恩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劉文弘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武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78│建│79.00│7分之3│└──┴───┴────┴───┴──┴─┴────┴────┘┌───────────────────────────────────────┐│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位││├──┼─┼──────┼────┼────┼─┼─┼─┼─┼─┼─┼─┼───┤│001│66│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3層樓房│43│58│58│15│24│20│平│7分之3│││1│同路二段4○○○區○○段│鋼筋混凝│.8│.6│.6│.0│.8│0.│方│││││號│378地號│土構造│5│0│0│0│5│9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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