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債權人 潘永華 債務人 蔡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進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進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