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7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7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751號原告 李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BTC7010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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