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1號債權人招有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9日依址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