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涵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7、2457、2832、3071、3772、4501、4778、546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443、6641號、第8105、8237、8608號、第9688號、第10217號、第10590號、第14079、1450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0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30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宇○○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銀行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故意,先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某時許,聽從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克風」之人指示,前往第一商業銀行開通網路銀行功能,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依指示搭乘「克風」所雇請之計程車,於上車後,將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稱一銀帳戶、台新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交付予上開計程車司機,並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Telegram告知「克風」(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下合稱為本案帳戶金融資料),而將本案帳戶金融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嗣「克風」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成員達3人以上或含未成年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金融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該等款項自本案帳戶轉帳至上開約定轉帳帳戶,而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被告宇○○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7至118頁),並有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查(見警一卷第13至35頁、偵十八卷第65至89頁、警三卷第33至43頁);又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各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出等情,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7至118頁),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至附表編號22至2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亦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後,款項旋遭轉出等情,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可憑,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若之後有其他與本案同帳戶的移送併辦案件,請不要再傳喚我來開庭,假設卷內帳戶明細對得上我都願意承認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8),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雖未就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修正,惟法定減刑原因條件更為限縮,綜合比較之下,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論罪科刑。
㈣刑之減輕:
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實施詐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本案犯行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嗣後可能
為他人持以犯罪毫不關心,進而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雖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後,受有合計逾394萬元之財產損害,且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實際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更增加告訴人、被害人事後求償及檢、警偵查犯罪之困難。再衡以被告前於110年間即因提供其他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歷經偵查程序,獲不起訴處分,竟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後未及1年半時間,即恣意再將本案帳戶金融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亦不具信賴關係之人,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無前科之素行,以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於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被告雖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然依卷內現存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洗錢標的有何實際佔有或支配管領之情。又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有取得任何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士逸、劉修言、張雅晴、吳文書移送併辦,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簡易庭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備註1亥○○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1年10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群組向亥○○佯稱:下載「COINEXECO」APP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11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10分許,應予更正)10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41至44頁)②被害人亥○○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投資軟體APP截圖各1份(警一卷第47至51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12乙○○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25日起,以LINE群組向乙○○佯稱:下載「execopro」APP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0時47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9至11頁)②告訴人乙○○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二卷第29、31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2111年11月11日13時2分許5萬元3戌○○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19日起,以LINE群組向戌○○佯稱:下載「Obercoin」加密貨幣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32分許10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3至7頁)②告訴人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三卷第8至26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34地○○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14日起,以LINE群組向地○○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26分許10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39至47頁)②告訴人地○○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二卷第57至61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4111年11月11日9時26分許10萬元111年11月11日9時27分許10萬元111年11月11日9時28分許10萬元5戊○○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1月11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向戊○○佯稱,有販賣便宜價格之五金手工具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4時39分許35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供述(警五卷第19至21頁)②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66辛○○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24日10時59分許起,以臉書向辛○○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1時29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37至41頁)②告訴人辛○○提供之手機APP畫面截圖、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警六卷第45頁、第48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7巳○○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23日起,以LINE向巳○○佯稱:加入LINE群組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11時16分許5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至8頁)②告訴人巳○○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大頭貼照片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七卷第47至49頁、第59至81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78午○○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1月4日12時52分前某時許起,以LINE群組向午○○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44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供述(警七卷第9至10頁)②被害人午○○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七卷第103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89丙○○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1月3日前某時許起(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年18日前某時許,應予更正),以LINE暱稱「紅利計畫(紅利戰鬥營站隊)」向丙○○佯稱:至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可投資賺錢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10時23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時間,應予補充)25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供述(警八卷第14至16頁)②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起910壬○○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1日20時許起,以LINE向壬○○佯稱:下載「OBERCOIN」投資軟體,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10時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22分許,應予更正)10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至4之2頁)②告訴人壬○○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手機APP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九卷第29頁、第33至34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一111玄○○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20日起,以LINE暱稱「 郭德銘 」向玄○○佯稱:下載「ober」投資軟體,可投資美金等語,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5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38分許,應予更正)5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5至6頁)②告訴人玄○○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九卷第45至52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一212寅○○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下旬某日起,以LINE向寅○○佯稱:下載「B-ober」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0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4分許,應予更正)3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45至47頁)②告訴人寅○○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十卷第55至63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一313癸○○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0月16日前某日起,以LINE向癸○○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操作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51分許3萬5千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69至72頁)②告訴人癸○○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暨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十卷第95至105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一414宙○○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向宙○○佯稱:下載「OBERPRO」投資軟體,可投資泰達幣獲利等語,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24分許10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一卷第1至4頁)②告訴人宙○○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十一卷第7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1111年11月10日9時25分許10萬元111年11月10日9時26分許10萬元15丁○○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28日11時許起,以LINE向丁○○佯稱:下載「execo-pro」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12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二卷第1至3頁)②告訴人丁○○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十二卷第5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2111年11月10日9時48分許4萬元16申○○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30日19時許起,以LINE向申○○佯稱:下載「execo-pro」投資軟體,可保證投資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9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二卷第8至9頁)②告訴人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十二卷第11之1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317子○○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1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向子○○佯稱:至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可投資購買泰達幣,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 張志昇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12時30分許15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張志昇於警詢之供述(警十二卷第13至17頁)②被害人子○○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十二卷第20、21頁、第29頁至第52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4111年11月11日9時55分許50萬元18丑○○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向丑○○佯稱:下載「OBERCOIN」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24分許10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二卷第53頁)②告訴人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十二卷第54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519己○○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向己○○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15分許3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三卷第35至38頁)②告訴人己○○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43張(警十三卷第45至66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620A○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29日22時許起,以LINE向A○佯稱:下載「Ober」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16分許5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三卷第70至73頁)②告訴人A○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十三卷第80至81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7111年11月10日9時19分許4萬元21庚○○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向庚○○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註冊帳號,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2時5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53分許,應予更正)10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供述(警十三卷第84至85頁)②被害人庚○○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十三卷第93至94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二8111年11月11日12時5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55分許,應予更正)10萬元22甲○○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向甲○○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1時58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偵十四卷第29至33頁)②告訴人甲○○提供之第一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偵十四卷第43、47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三23卯○○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0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向卯○○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10時許3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偵訊之指訴(偵十六卷第19至21頁,偵十七卷第69至74頁、第105至106頁)②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四24辰○○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向辰○○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9時56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之供述(警十四卷第59至61頁)②被害人辰○○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十四卷第102頁、第77至98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五25未○○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17日起,以LINE向未○○佯稱:下載「COINEXECO」投資軟體,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22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五卷第47至93頁)②證人 張皓瑜 於警詢之供述(警十五卷第135至139頁)③告訴人未○○提供之手機APP截圖、面交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十五卷第97至123頁、第127至129頁、第141至167頁)④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六26黃○○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9月26日18時許,以LINE與黃○○取得聯繫,佯稱:可線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1日10時32分許10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六卷第1至4頁)②告訴人黃○○提供之匯款單據1份(偵二十卷第34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七127酉○○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11月4日17時許,以LINE與酉○○取得聯繫,佯稱:下載「COINEXECO」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2日11時39分許2萬元一銀帳戶①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六卷第5至7頁)②被害人酉○○提供之手機畫面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各1份(警十六卷第49頁)③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3至35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七228天○○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111年8月中旬,以LINE與天○○取得聯繫,佯稱:下載「OBERPRO」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0日9時18分許10萬元台新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訴(偵二十一卷第9至13頁)②告訴人天○○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各1份(偵二十一卷第21、27、28頁)③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3至43頁)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併七3111年11月10日9時19分許10萬元111年11月10日9時21分許5萬元111年11月10日9時19分許5萬元備註:①起訴書附表部分,依序為起1、起2…(以下依序類推);併辦意旨書附表部分,依序為併一1、併一2、併二1、併二2…(以下依序類推)。②併一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443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③併二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0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④併三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6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⑤併四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5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⑥併五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2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⑦併六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5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⑧併七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079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卷別對照表:簡稱卷宗名稱警一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00000000000號卷警二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20048702號卷警三卷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20002756號卷警四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0000000000號卷警五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警六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0000000000號卷警七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0000000000號卷警八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0073401號卷警九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移送併辦)警十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00000000000號卷(移送併辦)警十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00000000000號卷(移送併辦)警十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4941601號卷(移送併辦)警十三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17284號卷(移送併辦)警十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1601503號卷警十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0687705號卷(移送併辦)警十六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20559856號卷(移送併辦)偵一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7號卷偵二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7號卷偵三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2號卷偵四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1號卷偵五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2號卷偵六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卷偵七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78號卷偵八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63號卷偵九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43號卷(移送併辦)偵十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41號卷(移送併辦)偵十一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05號卷(移送併辦)偵十二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08號卷(移送併辦)偵十三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37號卷(移送併辦)偵十四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88號卷(移送併辦)偵十五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06號卷(移送併辦)偵十六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46號卷(移送併辦)偵十七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63號卷(移送併辦)偵十八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17號卷(移送併辦)偵十九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590號卷(移送併辦)偵二十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79號卷(移送併辦)偵二十一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移送併辦)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