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 高崇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2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