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志
張育豪共同選任辯護人洪士傑律師
楊馥璟 律師 陳冠豪 律師被告 周建碩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 律師被告江玟瑢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被告 李嘉祥 選任辯護人 石正宇 律師
曾國龍 律師被告 周楷正 選任辯護人 鄭任斌 律師被告 廖國榮 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 律師被告 陳瑞騰 被告 李勇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835、30836、30837、30838、30839、57148、57149、57150、5715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