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4號聲請人 江幸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故事運動有限公司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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