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0號聲請人 賴炳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民事調解狀之調解聲明僅載:「相對人應 陳振雄 之子陳易宏洪參民」,又爭議情形亦看不出本件究係針對何法律關係聲請調解,致本院無從認(核)定標的金(價)額,計算聲請費,故請陳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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