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並未陳報 陳盈妃 之應繼份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陳報陳盈妃(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34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資料無遮掩)。
三、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