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71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㈢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本件聲明為「請求將彰化縣○○鎮○○○段○○○號(建物坐落地號○○鎮○○○段○○○○號)變價拍賣前開共有物,將其變價所得依各共有人持分比利分配予全體共有人。」。惟所列被告均為土地謄本之共有人,非建物之共有人,則本件究僅請求分割建物部分?或就土地部分一併為分割?
三、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加一份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