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再小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邱福棟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 周國華 間本院106年度士小字第60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