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