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定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陳定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一節,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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