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被上訴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