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秀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之肇事逃逸等罪嫌,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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