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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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吳九如 被告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47巷30弄12號1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楊國煜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