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進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進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進偉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進偉前於98年間因竊盜、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95,715元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嗣上開4案之有期徒刑部分,由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上開末2案,由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98年12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述等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5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刑後尚有前述罰金95,712元,如易服勞役為95日,應於假釋後待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