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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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2號聲請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受安置兒童代號C99098(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相對人代號C9909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兒童代號C99098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十二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代號C99098為母親即相對人代號C99098-1與生父無婚姻關係下所生,生父未辦理認領手續,相對人為監護人,相對人於懷有兒童時即濫用藥物,致兒童出生後即有藥癮症候群,持續治療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始出院。兒童未出院前,相對人即於醫療院所、社區、街頭等處持續濫用藥物,又揚言欲販嬰,聲請人遂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十三時許緊急安置兒童,並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九年度司護字第六四號裁定准予繼續安置三個月、一○○年度司護字第八、二八、五二及七八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各三個月。現因安置期間即將屆滿,評估相對人雖已出獄,然其生活未有規劃,依然期待出養兒童,而相對人缺乏養育兒童能力,且其親屬支持系統薄弱,案家無法提供兒童適當養育及照顧,非延長安置無法妥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個案真實姓名對照表、南投縣政府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府社工婦幼字第○九九○二一三五七九○號函、本院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相對人長期吸食毒品,於懷孕期間亦不聽勸告,持續吸食強力膠,致兒童甫出生即有藥癮症候群,目前雖已出獄,然其缺乏生活規劃,無法妥適照顧兒童;而兒童父親無業,經濟狀況不佳,對於相對人濫用藥物之行為非但未予阻止,甚而予以協助,嚴重危害兒童身心健康,其等均缺乏親職教養保護功能,又兒童之外祖父母原已協助照顧兒童姊姊,無力再照顧兒童,案家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照顧,兒童暫不宜返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兒童等情,認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