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聲請人 徐嬿茹 相對人 戴進丁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民國)│台幣)│(民國)││├─┼──────┼──────┼──────┼────┤│1│108年1月10日│5,100,000元│109年1月10日│661027│├─┼──────┼──────┼──────┼────┤│2│108年1月20日│1,400,000元│109年1月20日│650950│├─┼──────┼──────┼──────┼────┤│3│108年2月10日│1,600,000元│109年2月10日│577149│├─┼──────┼──────┼──────┼────┤│4│108年2月10日│2,000,000元│109年2月10日│661028│├─┼──────┼──────┼──────┼────┤│5│108年3月10日│1,500,000元│109年3月10日│661041│├─┼──────┼──────┼──────┼────┤│6│108年5月10日│1,700,000元│109年5月10日│66104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