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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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43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言睿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李典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言睿原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鄭言睿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3日起羈押,嗣於100年10月28日裁定准予新臺幣8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居所地「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茲聲請人以無力承租原租屋處之故,已搬家至「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未能繼續住於原限制住居地等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