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上訴人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訴人 吳彥彬
邱信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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