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債權人狀元吉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樹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新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林樹雄現為狀元吉第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確認「聲請費用新臺幣489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督促程
序聲請費為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