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維僑被告周家蔚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維僑、周家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9時30分許,在周家蔚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住處前,因故齟齬,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周家蔚徒手毆打葉維僑臉部1下,葉維僑則持隨身攜帶之不詳刀具,朝周家蔚頭部、左前臂等多處揮擊,雙方旋發生扭打,葉維僑因而受有左側臉部挫傷、雙側前臂擦挫傷等傷害,周家蔚則受有頭頂部頭皮及左前臂挫擦傷等傷害。案經葉維僑、周家蔚提出告訴,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葉維僑、周家蔚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