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使用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張繼勻
張繼元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永宏 被告 張總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陳報繼承協議書記載之「郵政儲金(00000-0)新臺幣211,
332元、士林區農會活儲3486新臺幣16,365元、士林區農會股票新臺幣500元」於85年5月11日之結餘為若干?並請提出存摺或郵局、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張錦樹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435、501、502地號土地自民國59年1月起至85年12月之所有權異動資料。
㈢產權確認書所載臺北市○○區○○段1小段321地號土地於
78年登記為被告名下之前係登記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登記或異動資料到院。㈣ 陳明 產權確認書所記載之臺北市○○區○○段4小段549地
號及359地號土地,○○○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30099號建物,○○○區○○段○○段○○○○號土地上建號40004號建物,於被繼承人張錦樹77年死亡時,是否為登記張錦樹名下之遺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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