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林國志
余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給付附條件買賣分期款法律關係而涉訟,惟依原告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7條約定,兩造間已合意因該買賣關係所生爭執,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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