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被告 李依蓉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美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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