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蕭翔 之原名:蕭寶.
張軒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依100年5月19日原告民事陳報狀所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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