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陳翰林 被告 林鴻岊 (原名 林瑋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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