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被告上綸工業社即 鄭延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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