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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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停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76號聲請人PHAMDANNY(中文名: 方丹尼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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