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告 張賴秀英 法定代理人 張麗梅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上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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