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