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50號上訴人百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1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29,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