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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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78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7月31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8月1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7月3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