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OIRUDIN(印尼籍)(中文姓名:阿丁)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HOIRUDIN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KHOIRUDIN(印尼籍,中文姓名:阿丁,下稱阿丁)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因被告犯後屢次逃避警方盤查,且其為印尼籍勞工,在台聯繫因素較為薄弱,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8年10月31日屆滿,經本院於10
8年10月24日訊問被告,並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之罪嫌確屬重大,且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認被告確犯搶奪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刑度非輕,考量被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且被告自犯後至到案前屢次逃避警方盤查,而有逃亡之事實,復參以其為印尼籍勞工,在我國並無親友亦無固定住居所,社會羈絆力薄弱,其於面臨前揭徒刑之刑責下,具備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又其前於10
8年9月19日審理時自陳無金錢可以交保,其每月薪水只有新臺幣1萬4千元,在台灣沒有親戚等語(見本院卷第193頁),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去除被告逃亡之疑慮,無從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