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己○○即 郭萬枝 、.
壬○○即郭萬枝、.辛○○即郭萬枝、.癸○○即郭萬枝、.庚○○即郭萬枝、.丙○○即郭萬枝、.丁○○即郭萬枝、.戊○○即郭萬枝、.甲○○即郭萬枝、.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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