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育霖 即天成企業行、 吳淑娟 、 黃春定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