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476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昆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遲延利息起算日應以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