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邦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嫻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李國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磊豐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玉山銀行存款及購買 龍嚴 生前契約104年
9月、10月分期繳納之金額,合計共30,619元,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財產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