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上訴人 吳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9,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