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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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上訴人 吳思蓉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7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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