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吳宜諦 被告 隆易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