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吳年益 即債務人80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部分,有關任職於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4月30日)之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否有誤載之情形?
二、請提出目前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另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所示,目前同住於該地之人並非僅有聲請人本人,故亦請提出有關房屋租金之分攤方式。
三、提出聲請人99年1月1日迄今之收入狀況說明及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聲請人是否有配偶?如有,則現與配偶之婚姻狀況為何?並說明聲請人配偶與聲請人間就子女之扶養費分擔之比例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母 鄭鳳英 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請檢附聲請人之母民國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及99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或任職單位出具之薪資證明)。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如有請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父母之扶養費如何分擔,亦請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另就聲請人之子部分,亦請提出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之前,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非聲請人所附之個別協商方案),並提出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書且釋明成立但毀諾之理由或不成立之理由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又每月支出必要費用除房租、膳食及交通費用、醫療費、保險費外,是否尚有其他支出?若有,亦請提出支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
30、TC0140)。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1月20日起至100年1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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