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債權人辰○○
丙○○乙○○丁○○庚○○酉○○○丑○○癸○○子○○戊○○未○○壬○○甲○○己○○午○○巳○○○辛○○申○○兼上十八卯○○人之代理人樓債務人寅○○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辰○○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酉○○○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未○○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午○○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巳○○○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申○○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卯○○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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