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98號原告 曹珊瑜
紀可伊 譚雪薇 李承緒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經查,原告分別請求給付薪資、獎金、資遣費合計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曹珊瑜212,418元773元紀可伊419,478元1,507元譚雪薇427,986元1,543元李承緒106,078元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