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89號原告 郭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淳堯 即新思維人才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
二、再者,被告施淳堯即新思維人才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不明。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公司,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起訴狀之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