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99年9月27日│68,460元│CD0000000││││司 郭慶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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