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黃榮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永森 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交付該事件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04年12月4日限期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4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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