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沈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0年9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邱淑秋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坤威木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羅東分 │100年9月30日│25,065元│0000000││││ 洪麗卿 │行│││││└─┴─────────┴─────────┴─────────┴────────┴────────┴──┘